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陳蘭芳)為切實將矛盾糾紛化解在源頭,祁東縣人民法院堅持發(fā)揚新時代“楓橋經(jīng)驗”,把訴前調解作為處理糾紛的重要方式,促使案件當事人以非對抗方式和平解決糾紛。近日,祁東法院黃土鋪人民法庭通過訴前調解成功化解兩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經(jīng)當事人申請,通過“訴前調確/書”方式賦予調解協(xié)議法律強制執(zhí)行力,確保當事人合法權益得以實現(xiàn),讓訴源治理工作有了新的實踐。
黃土鋪人民法庭收到民事起訴材料后,查閱當事人提交的訴狀、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及原告主張損失依據(jù)材料,發(fā)現(xiàn)原告訴請基本合理,征求當事人意見后,遂立即將二案委派特邀調解員進行調解。調解員在掌握案件基本情況后,與車主及保險公司進行溝通,認真聽取各方訴求,找準問題癥結,積極向雙方釋明相關法律、理賠時間、計算方式、訴訟成本及利弊關系。最終,在特邀調解員耐心細致、融情入理的調解下,各方當事人通過人民法院調解平臺簽署調解協(xié)議,二案涉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范疇內分別賠付原告15萬元、19萬元,車主自愿承擔部分醫(yī)療費。依據(jù)三方當事人申請,黃土鋪人民法庭依法制作“訴前調確/書”字案號民事裁定書/調解書,且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均已按生效文書自動履行兌付。至此,二案件得以圓滿解決。
相比較訴訟程序而言,訴前調具有更低成本、更高效率、更為便捷的優(yōu)勢。更加突出“調”字,弱化“裁”字,避免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的對抗性、沖突性,促進雙方以和平、誠信的方式解決矛盾糾紛,將矛盾糾紛化解于無形,消除了當事人“打官司”的影響和顧慮,不會產(chǎn)生任何處理成本,對促進社會和諧也大有益處。同時,賦予“訴前調書”字案號的民事調解書和“訴前調確”字案號的民事裁定書具有同普通民事判決書同等的強制執(zhí)行效力,打消了當事人對執(zhí)行環(huán)節(jié)的后顧之憂。
下一步,祁東法院繼續(xù)深入踐行新時代“楓橋經(jīng)驗”,繼續(xù)優(yōu)化司法服務,進一步提升訴源治理水平,以“應調盡調”為原則,加強訴前引導,加大訴前調解力度,積極探索以“訴前調書”“訴前調確”字案號方式對案件處理結果進行確認的新道路,以“如我在訴”的真情實感,努力在法律框架內尋求案件處理的“最優(yōu)解”,讓人民群眾真正體驗到司法的高效便民。
法官釋法
“訴前調確”和“訴前調書”是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1月1日開始啟用的新案號。自此,訴前調解成功后申請司法確認的案件編立“訴前調確”字案號,訴前調解成功申請出具調解書的案件編立“訴前調書”字案號,均具有強制執(zhí)行的法律效力。而且,自2022年1月1日開始,凡立“訴前調確”字案號的案件,免交案件受理費;立“訴前調書”字案號的案件,則減半征收案件受理費?!霸V前調確”民事裁定書、“訴前調書”民事調解書具有法律效力,一方逾期不履行,另一方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這是最高人民法院始終秉承為群眾辦實事,不斷推動矛盾糾紛實質性化解,不斷滿足人民群眾多元化司法需求的生動實踐。
責編:王汝福
一審:曾金春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來源:湖南法治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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